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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
2015-07-18 09:38  

 

第一条 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:

(一)   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;

(二)   涉密文件、资料、数据严禁上网流传、处理、储存;

(三)   与涉密文件、资料、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计算机严禁联网运行;

(四)   不得盗用学校名义进行任何网上的非法操作。

第二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:

(一)   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;

(二)  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;

(三)   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;

(四)   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;

(五)  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;

(六)   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、邪教,教唆犯罪;

(七)  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;

(八)  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;

(九)  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。

第三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:

(一)   未经允许,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;

(二)   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;

(三)   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;

(四)   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;

(五)  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。

第四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,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。

第五条 信息管理中心和各部门接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:

(一)   负责本部门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,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;

(二)  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,保障本部门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;

(三)   负责对本部门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;

(四)   对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,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;

(五)   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;

(六)   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,应保留有关原始记录,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领导报告;

(七) 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删除本部门网络信息系统(含网站)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、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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