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各种会议场所须指定专人管理。
第二条 会议场所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方能使用。
第三条 会议场所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《会议室使用申请表》要求使用;对未提供《会议室使用申请表》的,不得私自使用。
第四条 会议场所设备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《灯光、音响操作使用》过程操作。
第五条 爱护灯光、音响设备,正确使用灯光、音响设备。
第六条 各种会议场所管理人员须每星期检查、调试设备一次,使其处于正常状态,保证正常运作。
第七条 灯光、音响设备使用完后,须断电上锁,以保证其安全。
第八条 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,须先切断电源,并向相关部门汇报以便妥善处理。
第九条 不随便挪动灯光、音响等设备,以防触电。